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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3 【字号 小 中 大 】 分享到:
附件2
民革海南省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革海南省委会(以下称省委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是省委会参政议政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党员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平台。为更好地发挥各专委会的作用,使专委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省委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紧紧围绕省委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认真组织委员及党员开展各项活动。其基本任务是:贯彻省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专门领域内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会的参政议政工作提供调研报告、提案和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发掘、培养和锻炼人才,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平台,并向省委会推荐;根据省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与本专委会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省委会设置七个专委会:经济委员会、和平统一促进委员会、资源与生态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以及妇女和青年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骨干党员及省委会机关处室负责人中产生。专委会由一位省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和指导。
第五条 专委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务实、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组建。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会批准,专委会可临时聘请本专委会以外的人士协助专委会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的设立、撤销、合并及人员组成由省委会主委(常委)会议决定。专委会的任期与省委会届期相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委会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结合形势和任务,组织委员通过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各自的分工及所涉及领域每年至少确定1个调研课题,完成1项专题调研,形成1份调研报告并完成本专委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要特别关注本专委会所涉及领域的发展情况,针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发生和相关政策出台等情况,应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整理成信息报送省委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委会年初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末进行工作总结。专委会可根据各自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和活动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包括活动)一年不少于两次,专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向负责联系的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并邀请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 省委会机关调研处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协调专委会的有关调研工作,并协助专委会进行调研课题选题。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联络员一名,由省委会机关干部担任,协助专委会开展工作。
每十五条 省委会为专委会开展调研工作和其他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为调动专委会调研的积极性,鼓励专委会提高调研报告的质量,专委会调研成果按照省委会参政议政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民革海南省委会宣调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海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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