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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革海南省委会集体提案-以精准立法为抓手,促进我省社会文明建设

时间:2018-03-19 【字号 小  中  大 分享到:

以精准立法为抓手,促进我省社会文明建设民革海南省委会

  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是中共海南省第七次党代会的主题。关于社会文明的主要目标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居民诚实守信、勤劳守法、团结友善、热情好客,文明程度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省第七次党代会同时指出,我省社会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并将全面深化法治海南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精立多修,用好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与国际旅游岛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架构确定为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对于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如杀人、违约、欺诈等均已由刑法和民法进行了规范。但不排队、随地吐痰、随手扔垃圾以及诸如一度被戏称为“海南特色”,在地上随处可见的槟榔汁问题和近日已在央视等全国媒体进行报道的海口电动车乱象等问题,此类看起来只是不文明的“小事”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国际旅游岛的形象,且日久困扰着海南人民的生活,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我省已有的国家卫生城市仅为海口、三亚和琼海三个,尚无一个全国文明城市。距省第七次党代会实现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三大愿景”还有一定差距。201612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动设区的市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我省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不高,而在依法行政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精细化,必然要以精准立法为前提。没有精准立法,就没有精细化的社会治理。省第七次党代会对社会文明建设给出的路径是“深化扩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认为,通过精准立法,为精细化社会治理创造条件,进而促进社会文明建设,也应该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选项之一。创建和法制可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而且法制更具有持久性,可以巩固创建成果,这是创建活动所不能比拟的。 

  一、 我省社会文明法治现状 

  (一)立法相对滞后。 

  各地强调法治政府的概念较多,较少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文明建设的法治,忽视了社会文明立法。目前我省关于社会文明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规范特定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中,只是其实施结果包含了社会文明的内容。可以说我省还没有专门针对社会文明行为的立法,专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几乎是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了只是刷在宣传墙和挂在马路边上的二十四个字,与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和我省正在开展的建设美好新海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立法刚性缺失、可操作性不足。 

  长期以来,社会文明行为的规范,大都停留在倡导性、劝导性、禁止性内容,依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对处罚力度和法律后果的规定比较薄弱,缺乏真正的威慑力,大多是没有“牙齿”的软法。然而公民社会行为仅靠道德维系,并不能实现完全的社会秩序认同,还出现了诸如中国式过马路、损坏公物、高空抛物……诸多跟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却难以根治的问题,最后发展到“海南特色”和被国家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因此对不文明行为,既要德治,更要法治,甚至要严管重处。我省社会文明的规范未能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更多时候我们还适用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国家层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还存在不够精准、弹性空间太大、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适用起来相对困难,执法效果当然也不尽如人意。 

  (三)社会文明建设所依据的规范主要是政府文件。 

  为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建成一批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要求,现我省各市县正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诸如“双创”、“固卫创文”、“一创五建” ……目标任务,如火如荼的进行社会文明建设。与轰轰烈烈进行社会文明建设工作不相称的是,我省关于社会文明建设的立法相对滞后,适用的国家层面法律精准性不强、弹性过大、可操作性不足,致使一些社会文明建设工作无法可依,政府只能通过颁发各种“若干规定”、“ 管理办法”甚至只是“工作方案”、“通知”等政府文件来推行。在创建活动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各地还存在一些侵犯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强制要求机关干部放下手头工作去上街执勤、平时疏于管理迎检前就关门锁店清理商贩等影响群众和干部职工正常生活的形式主义问题。社会文明建设缺乏法治化手段管理不仅不利于推进我省社会文明建设,也不利于巩固创建成果,更与我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海南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进行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世界上许多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和我国许多文明程度较高的省市的经验一再证明,通过精准立法,为精细化治理创造条件,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建设文明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以良法促文明。 

  2015315日《立法法》修改后,我省拥有的地方立法权有(1)省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还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2)设区的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3)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6130日《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的的条例还要求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一万句狠话,不如法律的严格执行。《指导意见》为社会文明规范从“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我省可根据省情和各市县的具体情况,按照《指导意见》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要求,利用地方立法权为德治融入法治进行精准立法,以解决我省社会文明立法欠缺和国家层面规范社会文明的立法原则性较强、处罚标准较难统一的问题。通过发挥地方立法权,对社会文明规范进行更加精准的立法,形成更加符合省情、更加具体、标准明确、操作性更强、内容更加丰富的社会文明行为规范。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社会各项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如若现阶段各市县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先让设区的市海口、三亚启动立法,条件成熟再推广到其他各民族区域或通过省人大进行立法。 

  (二)以精准立法规范创建活动、巩固创建成果 

  我省进行社会文明建设和开展创建活动已有一段时间,获得了相应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中央通过精准立法以及精细化社会治理,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的要求,可将诸如公民个人文明行为、家庭文明、社会文明、社区文明、教育文明、医疗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消费文明、社会组织文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规范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规范,通过地方立法权进行精准立法,转化为适合我省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有执行力的社会文明规范。规范创建活动过程中的政府行为,避免出现形式主义等影响群众和干部职工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以精准立法为抓手,把我省创建社会文明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巩固创建成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文明价值观建设,通过精准立法传导文明的价值取向,更好的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最终形成助推建设美好新海南的新动力。 

  民革以社会法制为参政议政重点领域之一,民革海南省委会通过参加民革中央“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调研活动搜集到了国内外大量的资料,结合我省社会文明建设情况,我们认为,以精准立法为抓手,促进我省社会文明建设从理论、条件、制度上都已不存在障碍。因此,我们建议,用好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针对建设文明社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精准立法,为精细化的社会治理创造条件,使符合社会文明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文明的行为得到制约和惩处,最终实现建设文明社会的奋斗目标。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海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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